徐雪芬:山东德州辅警被刺真相就是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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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辅警刘宝鹏被刺视频曝光,家人非常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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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山东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城大队一辅警在2名民警带领下,在查缉一辆无牌无证黑色轿车过程中,被捅刺牺牲,年仅39岁。
嫌疑人在逃避检查过程中,将一骑电动车的人撞伤。嫌疑人下车后用打气筒砸裂了执勤的警车挡风玻璃,并继续逃离。
之后,网络上曝出《德州武城某交警查车时被人捅死,凶手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一文,质疑武城交警为凑够名额追赶车辆造成事故,杨某兵面对追赶的交警进行正当防卫将其捅伤,希望大家快速转发帮杨某兵讨回公道,并且附上了家属的录音,企图为犯罪辩护或为犯罪洗白。
该案的真相到底如何?
据我了解,此类警情非常常见却也不好处理。不追,是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万一改天这无证无牌的嫌疑人撞人发生事故或者利用该车辆作案,交警不追可能涉嫌渎职。追,却可能出事,两难。这里的出事,一是嫌疑人可能出事,慌不择路可能导致的后果;二是警察可能出事,遭遇穷途末路嫌疑人的行凶报复。
这时,我们不得不提一个案例。该案例发生在2015年年底。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大队长周宜君在2015年春运期间,将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的24小时勤务模式改为12小时勤务模式,并直接通过对讲机让晚上值班的民警从服务站离岗下班。这使得一辆无证司机驾驶的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且又超速行驶的大巴车顺利通过服务站,之后坠下山崖造成20死13伤的事故。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宜君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审判决前周宜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自己量刑过重。他表示:发生事故的车辆并非要求必查的营运车辆。虽然24小时勤务模式被擅自更改,但只是安排值班民警由服务站在岗执勤变为值班备勤;他的这些行为与车祸的发生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专家分析:全国首个判例促使 相关部门严格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邬明安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因果关系是不需要区分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的,本案的被告人因为疏于监管导致车祸,被调查组认定为事发原因,当然应承担责任。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邬明安表示,这个判例可能会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监管,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会产生影响。
严格监管下,袭警趋势却好像越来越重。法律到底应该怎么办?
结合山东辅警被刺案,交警追赶嫌疑人是否正确?
一、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必要性
这名被家属自封“正当防卫“的杨某曾经于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因容留吸毒被刑事拘留。当天他被查缉的车辆是其无驾驶证、无牌照的保费车辆。
具有如此光荣传统且驾驶如此危险的车辆,交警查缉他,更多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交警盘查,杨某逃离。警察应该怎么做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杨某兵当时驾驶的机动车既没有悬挂车牌,也没有行驶证。这样的车主或者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案件侦查难度很大,受害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警察法赋予警察的盘查权,就是为了提前避免和预防这样社会危害性的发生,理应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被警察盘查的车主的正确姿势
首先,是否有作案嫌疑的判断人是人民警察,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如果你是天真无邪的,你可以驾驶车辆停靠路边,熄火接受交警盘查。我是律师,也被警察检查过,我很配合!最多开个玩笑:警察叔叔,我今天是不是看起来很像坏人啊?结果警察一听也乐了。
本案,杨某兵面对警察的合法盘查,他和他家人的违法抗法顺序是:
—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
二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逃避检查;
二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逃离现场;
四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逃窜中撞伤他人仍不停止逃窜;
五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逃窜过程中袭警砸警车;
六是在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面前当众持刀捅刺杀人;
七是其家属包庇协助杨某出逃并拒绝对受伤辅警救助,为嫌疑人的作死将可能送上完美的神助攻。